1國家層面
綜合類
2016年1月22日,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發布《關于切實做好全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啟動重點工作的通知》通知第三部分“保障措施”中提出要資金保障的相關要求,具體如下:請各地方落實建立碳排放權交易市場所需的工作經費,爭取安排專項資金,專門支持碳排放權交易相關工作;此外,也應積極開展對外合作,利用合作資金支持能力建設等基礎工作;各央企集團應為本集團內企業加強碳排放管理工作安排經費支持,支持開展能力建設、數據報送等相關工作。
2015年5月12日,財政部發布《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以進一步促進能源節約,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護和改善環境,本辦法旨在規范和加強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辦法明確規定兩方面:一是,節能減排補助資金的重點支持范圍包括,節能減排體制機制創新、節能減排基礎能力及公共平臺建設、節能減排財政政策綜合示范、重點領域、行業及地區節能減排、關鍵節能減排技術示范推廣和改造升級、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有關事項等;二是,節能減排補助主要以以獎代補、貼息和據實結算等方式進行,具體分配將結合節能減排工作性質、目標、投資成本、節能減排效果以及能源資源綜合利用水平等因素。
本辦法發布后,《夏熱冬冷地區既有居住建筑節能改造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節能技術改造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合同能源管理項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工業企業能源管理中心建設示范項目財政補助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2014年5月15日,國務院發布《2014-2015年節能減排低碳發展行動方案》,提出八項行動方向,具體包括:大力推進產業結構調整、加快建設節能減排降碳工程、狠抓重點領域節能降碳、強化技術支撐、進一步加強政策扶持、積極推行市場化節能減排機制、加強監測預警和監督檢查、落實目標責任。
方案第五部分“進一步加強政策扶持”中第十六條指出:強化財稅政策,各級人民政府要加大對節能減排的資金支持力度,整合各領域節能減排資金,加強統籌安排;第十七條指出:推進綠色融資,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要加快金融產品和業務創新,加大對節能減排降碳項目的支持力度。
2012年8月6日,國務院發布《節能減排“十二五”規劃》,提出“十二五”期間我國節能減排方面的總體目標、主要任務、重點工程、保障措施等。
本規劃第五部分“保障措施”中明確完善節能減排投入機制的具體要求:加大中央預算內投資和中央節能減排專項資金對節能減排重點工程和能力建設的支持力度,繼續安排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支出支持企業實施節能減排項目;完善“以獎代補”、“以獎促治”以及采用財政補貼方式推廣高效節能產品和合同能源管理等支持機制,強化財政資金的引導作用;支持軍隊重點用能設施設備節能改造;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大對節能減排的投入,創新投入機制,發揮多層次資本市場融資功能,多渠道引導企業、社會資金積極投入節能減排;完善財政補貼方式和資金管理辦法,強化財政資金的安全性和有效性,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率。
2011年8月31日,國務院印發《“十二五”節能減排綜合性工作方案》,明確提出“十二五”期間節能減排工作的總體要求、主要目標以及各項具體工作方案。
方案第八部分“完善節能減排經濟政策”中提出四項具體要求:一是推進價格和環保收費改革;二是完善財政激勵政策;三是健全稅收支持政策;四是強化金融支持力度。
2011年4月20日,國家財政部、工信部、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淘汰落后產能中央財政獎勵資金管理辦法》,以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升級,提高經濟增長質量,深入推進節能減排。本辦法明確闡述了關于獎勵條件和標準、資金安排和使用、監督管理等具體內容,以規范獎勵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2010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關于進一步加強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通知》,強調淘汰落后產能的重要意義,明確淘汰落后產能工作的總體要求和目標任務。通知第五部分“完善政策激勵機制”中提出加強財政資金引導方面的具體要求:中央財政利用現有資金渠道,統籌支持各地區開展淘汰落后產能工作;資金安排使用與各地區淘汰落后產能任務相銜接,重點支持解決淘汰落后產能有關職工安置、企業轉產等問題;對經濟欠發達地區淘汰落后產能工作,通過增加轉移支付加大支持和獎勵力度;各地區也要積極安排資金,支持企業淘汰落后產能;在資金申報、安排、使用中,要充分發揮工業、能源等行業主管部門的作用,加強協調配合,確保資金安排對淘汰落后產能產生實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