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天津市環保局獲悉,《天津市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以下簡稱《標準》)日前開始實施。
這項由天津市環保局和天津市場監管委聯合發布的強制性地方標準,將實現城鎮污水處理廠出水標準與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受納水體水環境功能要求及污水再生回用相關標準的緊密銜接。
《標準》將全市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控制項目限值分為A、B、C三級標準,其中,A標準主要指標達到地表水Ⅳ類水平;B標準主要指標達到地表水Ⅴ類水平;C級標準與國家標準的一級A一致。
同時,天津市將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按污水處理廠設計規模分為三級:設計規模大于(含)1萬噸/日,執行A標準;設計規模小于1萬噸/日且大于(含)1000噸/日,執行B標準;設計規模小于1000噸/日,執行C標準。《標準》規定,新(改、擴)建城鎮污水處理廠自標準實施之日起執行;現有城鎮污水處理廠自2018年1月1日起執行。
據測算,本次提高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全市可實現化學需氧量減排2.08萬噸/年,氨氮減排0.44萬噸/年,分別占全市排放總量的10%和18%。
天津市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面臨當前嚴峻的水污染形勢,制定和實施更加嚴格的污染物排放標準,將與即將實施的《天津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形成組合拳,是天津市推動水污染防治的重大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