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今年1月1日實施,第六十三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違反法律規定,未取得排污許可證排放污染物,被責令停止排污,拒不執行的,尚不構成犯罪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早在2013年5月,北林區環保局對永安滿族鎮幾家造紙廠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有一家原名為永勝造紙廠的企業,負責人為王某,該企業工商營業執照早已過期,發現該企業存在營業執照過期、未進行環境保護竣工驗收,未辦理排污許可證、違法生產的問題。北林區環境保護局下達《環境保護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該企業立即停產,但企業拒不履行行政命令。隨后,當地政府對該企業進行了斷電。
2014年10月,永勝造紙廠負責人王某將企業轉包給邵某。邵某未經批準擅自恢復生產,偷排污水。北林區環保局責令其立即停產,并告知新《環保法》將于2015年1月1日執行,屆時如果再非法生產,將按新《環保法》嚴厲處罰,并移交公安機關,對企業負責人予以拘留。
今年1月4日,群眾又舉報該企業依然在生產。1月6日22時,北林區環保局在北林公安分局治安大隊的配合下,對該企業進行了突擊檢查,發現該企業仍在非法生產,他們進行了現場取證。該企業承包人邵某及其愛人對非法生產情況供認不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