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近日起向社會公開征集意見。征求意見稿中有不少新提法,比如建立兼顧流域和行政區劃特點的水環境質量目標管理體系,建立生態流量保障制度,提出對廢水或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其排入廢水的管理要求,增加農村水污染防治規定等。
現行《水污染防治法》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8年來,在標準規劃、監督管理、工業和城鎮水污染防治、飲用水水源安全保障等方面,進一步完善了制度措施,深化了水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一些地區水環境質量差、水生態受損重、環境隱患多等問題仍然突出,與人民群眾的期盼還有較大差距。
修訂工作深入分析吸納《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意見》及《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生態環境監測網絡建設方案》等系列配套文件的重要內容以及《水十條》中制度建設的先進理念,緊緊圍繞“堅持質量核心、強化源頭預防、優化監管體系、落實各方責任、運用多種手段”等重點方面系統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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