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地域分布層面看,北美地區是數字文化產品最熱情的消費者。2013年,北美在數字文化產品的消費占到了全球近一半的數字內容銷售份額(47%),其次是亞洲地區(25%)和歐洲地區(23%)。在北美,數字書籍占圖書總量的20%,在歐洲占到3.8%。
文化創意產業數字化調整了互聯網消費模式。這一調整,在以下5點表現尤為明顯:第一,豐富性。消費者的數字文化需求驅動了數字文化產品內容的豐富性和多樣性開發。第二,個性化。創意產業使人們對不斷增長的數字個性化的要求變得更為具體。第三,社區。社交網絡促進了以數字經濟為基礎的社區出現,在這個社區中“朋友圈”似乎比傳統的平臺或媒體更可信。第四,關聯性。內容需求從“提供”變為“委托”,社交網絡促進了文化創意產品的生產、傳播和銷售。第五,非法內容。數字科技和互聯網促使了許多非授權的服務項目的出現,非法傳播剝奪了創作者和企業家的收入。
但是,文化創意產業數字化發展并非一帆風順,矛盾與問題頻現。雖然數字化驅動著媒體和文化消費,一些文化創意產業的數字化卻顯示出了強勁的阻力。例如,在歐洲,現場音樂表演的門票銷售超過唱片及錄制音樂銷售的兩倍;同時,許多公司面臨著在迅速發展的環境中如何選擇投資的難題。數字化生產和銷售通常是短期和中期虧損,媒體和娛樂公司必須不斷地評估他們的投資策略以適應市場動態變化:第一,評估各個平臺的優勢和局限性,根據各個平臺對客戶體驗的影響變換投資策略;第二,研究用戶行為和技術發展是如何互相影響的;第三,理解近期數字收益模型如何影響遠期利益。
為了保持競爭力,數字文化企業必須通過增加新特性或者完善已有的特性來提升網絡平臺的互動性。企業不應僅僅以平臺的角度思考內容,而是更關注內容,從而使內容在平臺上無縫傳播。數字文化創意企業應投資于新技術,改善消費者的多渠道體驗和用戶行為。同時,制定與創業公司、個體、大學建立直接聯系的開放創新戰略,從而能夠從他們的想法中獲取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