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
維權時不清楚“十倍賠償”規定
訂外賣時如果吃到不潔食物應當獲賠多少?不少消費者對此并不了解。
近日,徐女士通過網絡訂餐第三方平臺訂外賣,結果吃出一條蟲,投訴后僅從平臺方面獲賠10元抵用券。劉女士也有類似遭遇,她在外賣里吃出了蟑螂,“商家提出300元私了”。兩人均向記者表示不清楚具體的法律規定。
根據《食品安全法》,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
京師律師事務所律師張立文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舉例說,假如訂外賣花費70元,消費者可要求額外賠償1000元,而不是700元。但他同時提醒消費者,應提供充足證據以證明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
商家——
外賣包裝上未標示安全食用時限
多地對網絡餐飲包裝提出要求,北京、四川、福建等地均規定需標明食品烹飪時間和安全食用時限。但記者詢問數名北京地區的餐飲店工作人員,他們均表示“不清楚這一規定”,也不會在外賣包裝上貼類似標簽。
《北京市網絡食品經營監督管理辦法(暫行)》明確要求,從事網絡訂餐服務的食品經營者應當在食品包裝上加貼封簽,標示食品加工制作時間和消費時限,并提醒消費者盡快食用,避免長時間存放。
“這一規定是合理的,應當嚴格執行”,張立文指出,“去飯店吃飯的話,從常理上講,普遍認為飯菜是新做出來的。但訂外賣缺乏監督環節,商家應標明飯菜是什么時間做的、在多長時間內可以食用。”
記者注意到,北京、四川、福建對網絡餐飲包裝要求相對嚴格,上海、浙江、遼寧則有所放寬,“鼓勵或建議”加貼封簽,標示食品加工時間和消費時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