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老徐(化名)在廈門多蘭超市(化名)購買了標注“福建普羅食品進出口公司”(化名)經銷的葡萄酒32瓶,共2997元,這些葡萄酒包裝上標注“配料:葡萄汁,微量二氧化硫”。
老徐購買后,認為該葡萄酒的標簽標注不符合相關要求,遂向市場監管部門舉報。
2015年7月,市場監管部門對其答復稱:葡萄酒的簽上未標注二氧化硫的具體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預包裝食品標簽通則》的有關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但鑒于當事人銷售的葡萄酒有合法來源,且履行了進貨查驗制度,案發后配合調查及時下架上述食品。當事人的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
隨后,老徐將案涉葡萄酒的銷售者與經銷商告上法院,請求判令:退還購物款2997元,并判經銷商和超市向其支付賠償金29970元,即貨款的10倍賠償。老徐認為,根據相關規定,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葡萄酒,如果標注“微量二氧化硫”,則應同時標注出具體含量,其購買的葡萄酒均是2013年8月1日以后生產、進口的,卻未注明微量二氧化硫的含量,該超市與進出口公司未能盡到法定把關義務。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系產品責任糾紛。廈門多蘭超市對已售的外包裝成分標識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產品,負有追回、退貨等義務,老徐要求廈門多蘭超市退還貨款2997元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但是,老徐未能證明案涉產品存在食品安全問題等缺陷,導致食用后遭受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等情形。案涉產品的外包裝不規范的情形并不屬于食品安全問題。故而老徐要求廈門多蘭超市和福建普羅食品進出口公司支付10倍賠償金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