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4日,在北京召開的“環境監察工作創新研討座談會”上,環保部環境監察局處長周廣飛介紹,全國工業污染源總體達標形勢持續改善但仍不樂觀。
達標排放是最基本的環保要求,但監察發現,超過30%的企業做不到穩步達標。
對比監督性監測與在線監控達標情況可以發現,達標績效仍有較大提升空間。監督性監測一般反映該企業最好的達標狀態,在線監測反映日常達標情況,二者平均差異在20%-40%之間。
周廣飛稱,目前的環境監察還存在四方面的問題。第一,企業環保治理主體職責落實不到位。企業自行監測要求落實不力,環保臺賬記錄不全、不真。企業在信息公開方面,還存在未按時公開、未按要求的內容和形式公開和未公開真實數據、關鍵數據等問題。企業未對自身一段時期內總體守法狀況作出評估說明。出現疑似狀況時,企業目前沒有自證守法的義務。
第二,快速準確發現超標排污仍有困難。目前全國環境監察人員約7萬人,能去現場監察的更加有限,而要監察的污染源總計約有200萬家。在線監測的污染物種類未完全覆蓋,如重金屬、VOCs(可揮發性有機物)等;覆蓋率也不高,醫藥制造、塑料橡膠、化纖、眾多石化細分行業都未覆蓋。
第三,現有標準體系仍需進一步完善?,F行標準中,水采用日均值,大氣采用小時均值,無法滿足執法監測中的突然性、快速甄別的需求。環境行政處罰辦法中,明確瞬時采樣可以作為判定污染物是否超標的證據,但在實際執法處罰過程中,這種采樣方式會遭到企業的反對。
第四,法律的威懾力還未得到充分發揮。在新環保法中,按日計罰被視為最嚴厲的罰款措施。但據統計,截至今年10月,按日計罰實施效果不理想,僅529件。而涉及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移送拘留、涉嫌犯罪的分別為5133件、2434件、2313件、1358件。究其原因在于按日計罰的適用條件限定嚴格。
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環保主管部門應當在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暗查方式復查。復查時發現排污者已經改正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或者已經停產、停業、關閉的,不啟動按日連續處罰。
周廣飛稱,要修訂按日計罰辦法,擬取消30天復查期。環保主管部門可能在半年后復查,若排污者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將按照半年的天數對企業處以按日計罰。這意味著以后千萬元級別的環保罰單將增多。
為依法懲治有關環境污染犯罪,兩高曾于2013年6月出臺了《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周廣飛稱,下周兩高將出臺新的解釋,將更多的嚴重超標排污行為納入司法懲處的范疇。
除了上述做法,未來或將對企業的排污行為,效仿機動車駕駛的管理方式,實行“累積記分管理”。將率先在一些行業實行該管理方式,視試點情況再決定是否全面推廣。
最終要實現,達標排放企業成為大多數,超標排放企業成為極少數,偷排偷放企業成為極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