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具體通知如下:
各設區市物價局、財政局、環保局,平潭綜合實驗區市場監管局、財政金融局、環境與國土局:
為加強我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管理,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保護生態環境,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5〕2185號)和福建省財政廳、福建省物價局、福建省環保廳《關于印發<福建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閩財稅〔2016〕26號)的相關規定,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制定我省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征收標準和征收范圍
由于揮發性有機物對環境損害程度與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廢氣中主要污染物大體相當,除需要單獨核算的污染物污染當量值外,其余揮發性有機物污染當量值為0.95千克,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按照現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污費收費標準執行,即每污染當量征收1.2元。征收范圍為石油化工和包裝印刷兩個試點行業。
二、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
為獎優罰劣,鼓勵深度治理,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實行差別化收費政策。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值低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排放限值50%及以上的,且當月未受到環保部門相關處罰的企業,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0.6元;揮發性有機物排放濃度值高于國家或我省規定的排放限值,或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或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2.4元;同時存在上述任何兩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同時存在上述三種情況的,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
三、執行時間
我省制定的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從2017年1月1日開始執行,試行期1年。試行期滿后,根據企業負擔情況和社會反應情況再正式核定征收標準。
福建省物價局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環保廳
2016年8月18日
近日,廣東省也發布了關于征求對《印刷、制鞋、家具、表面涂裝(汽車制造)行業揮發性有機物總量減排核算細則》意見的通知。印刷行業適用于廣東省包裝印刷行業(書、報刊印刷;本冊印刷;包裝材料印刷、復合、)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量核算。采用物料衡算法核算印刷行業企業的VOCs排放量。
核算公式:
式中:
E—企業VOCs排放量,t;
mi—企業基準年使用油墨及其配套有機溶劑用量,kg;
pi—對應的油墨及其配套有機溶劑VOCs含量,%;
—治理設施治理效率,%。
各地VOCs收費政策對比
北京
上海
江蘇
安徽
湖南
四川
天津
遼寧
浙江
河北
山東
海南
山西
湖北
備注:征收標準為基本收費標準,各省均實行差別收費政策,會根據實際情況減少或增加VOCs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