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
2015年12月28日,江蘇省物價局、江蘇省財政廳、江蘇省環境保護廳聯合發布《關于進一步明確排污費征收有關問題的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通知制定了石油化工、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4.8元。
深入實施差別化征收政策。石油化工、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收費、太湖流域總氮、總磷排污收費差別化收費政策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環境保護廳《關于調整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蘇價費〔2015〕276號)文件規定的差別化收費政策執行。
安徽省
2015年12月30日,安徽省物價局、安徽省財政廳、安徽省環境保護廳發布關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石油化工、包裝印刷等試點行業VOCs排污費征收標準為每污染當量1.20元。
每一排放口排放的VOCs均須征收VOCs排污費,不受對前3項污染物征收排污費限制。
實行差別收費政策。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超過規定的排放限值或者企業VOCs排放量高于規定的排放總量指標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同時存在上述兩種情況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生產工藝裝備或產品屬于《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1年本)(修正)》規定的淘汰類的,按收費標準加一倍征收排污費。
企業VOCs排放濃度值低于規定的VOCs排放限值50%以上的,減半征收排污費。
北京、上海VOCs收費規定回顧
北京:自2015年10月1日起,北京市將在家具制造、包裝印刷、石油化工、汽車制造、電子等五大行業的17個行業小類開始征收揮發性有機物排污費,涉及約2000家企業。
包裝印刷等企業通過揮發性有機物清潔生產評估、排放濃度不高于北京市排放限值的50%,且當月未因污染環境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收費標準為10元/公斤;未安裝廢氣治理設施,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揮發性有機物超標排放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收費標準為40元/公斤;其他情況的收費標準為20元/公斤。
上海:包括石油化工、船舶制造、汽車制造、包裝印刷、家具制造、電子等12個大類行業中的71個中小類行業,基本覆蓋了上海市工業VOCs重點排放行業。
第一階段收費標準為10元/千克;第二階段收費標準為15元/千克;第三階段收費標準為20元/千克。同時,對按上海工業VOCs治理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排放濃度低于或等于排放限值的50%,且當年未受到環保部門處罰的,按收費標準的50%計收排污費;對于未按方案要求完成廢氣治理的,或廢氣治理設施運行不正常,或揮發性有機物超標排放等環境污染行為的,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
對列入國家和上海市限制類、淘汰類名錄的相關企業(工藝、設備、產品等)實施差別化收費。其中,對淘汰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2倍計收排污費,對限制類相關企業按收費標準的1.5倍計收排污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