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范圍
一切直接或間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工業和建筑施工噪聲或者產生固體廢物、消耗臭氧層物質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體工商戶(以下簡稱“排污單位”),均應按規定進行申報登記,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具體明確如下:
(1)廢水排放量≥300噸/日或氨氮(NH3-N)排放量≥4.5公斤/日或化學需氧量(CODCr)排放量≥30公斤/日[含城市污水處理廠和集中式污水處理(置)設施]、耗煤量≥300噸/月或二氧化硫(SO2)排放量≥3.6噸/月的排污單位及區控以上(含占全區污染負荷85%的排污單位)的重點污染源;
(2)2015年第三季度排污收費企業;
(3)除(1)、(2)以外對環境有影響的工業企業,餐飲業、娛樂業(大中型),醫療機構,高等院校,規模化畜禽養殖場,垃圾(固體廢物)處置場,汽車維修等行業。
申報時間
1、2015年度排污申報時段為:2015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
2、企業申報自通告發布之日至2016年1月15日止。
申報程序
1、申報
在申報范圍內的排污單位必須在環保部門指定的時間內,到蕭山區環保局網站“最新通知”欄或“資料下載”欄下載相應的《排放污染物申報表(試行)》表格并認真填報(也可到排污申報QQ群下載),向環保部門申報,并按要求提供必要的資料。
排污單位要如實填報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去向、排放方式、噪聲源種類、數量和噪聲強度、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或者固體廢物(含危險廢物)的儲存、利用或處置場所、放射性同位素與放射裝置等。
2、環保部門審核
排污單位的《排放污染物申報表》經其行業主管部門審核后(無行業主管部門的直接報環保部門),報環保部門審核。
申報材料
(1)相應的《排放污染物申報表》:a、工業企業等一般排污單位填報《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及其對應的《排放污染物動態申報表(試行)》;b、小型工業企業填報《小型工業企業排放污染物動態申報表(試行)》;c、小型三產填報《小型第三產業排放污染物申報表(試行)》;d、畜禽養殖企業填報《畜禽養殖行業排放污染物申報表(試行)》;e、城鎮污水處理廠及其他社會化運營的污水集中處理單位還應填報《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和《污水處理廠排放污染物動態申報表(試行)》;f、固體廢物專業處置單位還應填報《固體廢物專業處置單位排放污染物基本信息申報表(試行)》;g、火電企業還應填報《浙江省火電企業污染物排放情況動態申報表》;
(2)2015年本單位水耗(含自來水和自備水)、能耗(煤、油、燃氣、蒸汽等)、物耗的憑據復印件;
(3)工商營業執照和最新的《排污許可證》復印件;
(4)最近一年的環境監測報告復印件;
(5)相關環評批復材料復印件;
(6)新申報單位需提供環保部門的驗收報告及驗收文件復印件;
(7)納管單位需提供納管合同或證明復印件;
(8)危廢處置臺賬和轉移聯單復印件。
申報登記地點
1、國省控重點污染源單位到區環境監察大隊辦理;
2、三產服務業到區環保局污控科辦理;
3、除1、2以外的排污單位按區域管理范圍到各環保所辦理。
各單位要按照環保部門對排污申報工作的安排和具體要求,積極配合排污申報工作的順利開展。不明事宜,請及時向環保部門咨詢。
凡未按期參加排放污染物申報登記的排污單位,環保部門將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未取得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或臨時污染物排放許可證排放污染物的,責令限期改正、補辦污染物排放許可手續,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逾期未辦理污染物排放許可手續的,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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