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業主堆放在小區公共區域的物品被誤當成廢品賣掉,造成的損失該由哪方來承擔呢?日前,江蘇省泰州市靖江法院孤山法庭審結了這起案件。
1、印刷品被他人當廢品賣掉,失主要求三被告賠償近5萬元
堆放在小區車庫內的一堆印刷品不翼而飛,靖江市民趙鳴很是惱火。他趕到孤山派出所報案。趙鳴說,他從事印刷生產業務,他堆放在小區車庫內的一批印刷品被盜,這些印刷品是兩家企業定制的,價值上萬元。
公安部門調查發現,這批印刷品并非是被人所盜,而是趙鳴所在小區業委會組織人員清理公共區域雜物時,將這些印刷品誤當成廢品賣掉了。
趙鳴將小區業委會負責人李軍、賣掉印刷品的孫大媽、業委會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其損失4.99萬元。
2、印刷品占用小區公共區域,法庭判決業委會賠償1000元
庭審中,李軍稱,該印刷廠堆放這批印刷品的區域是小區公共區域。為配合靖江國家衛生城市復審迎檢工作,他代表業委會行使管理職能,組織人員清理公共區域,并且他曾打電話給趙鳴,要求他限期清理堆放在公共區域內的財產。因此,他對印刷廠的訴訟請求,不予認可。
小區業委會表示,原告印刷廠是企業,應有自己的保管用房,不應占用小區公共區域。業委會認可李軍指派人員清理公共區域雜物的行為系職務行為。
承辦法官認為,這起案件的訴訟案由雖為財產損害賠償糾紛,但實際是業主與物業管理機構就公共區域占有和管理引發的糾紛。趙鳴夫妻作為小區業主,未經小區業委會同意,長期占用公共區域,存有過錯,作為印刷品的保管人還疏于保管財產將具有一定價值的財物長期置放在公共開放區域,且未明示財產所有人。
小區雖有物業管理人員,但是物管對管理小區僅負有通常看管和秩序維持之責,并不負有嚴格的保管義務,故印刷廠財產被他人誤作無主廢棄物處理而造成的損失,原告自身應負主要責任。
因此,法庭判決被告業委會賠償原告印刷廠財產損失1000元,駁回印刷廠對另外兩名被告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