紙引未來網訊 界龍集團公告:日前,上海界龍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界龍集團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調查完畢,該局依法擬對公司作出行政處罰。

8月4日,界龍集團公告:日前,上海界龍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上海界龍集團有限公司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案已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上海監管局
調查完畢,該局依法擬對公司作出行政處罰。現將擬作出行政處罰所根據的違法事實、理由、依據予以告知。
經查明,界龍實業、界龍集團涉嫌違法違規的事實如下:
2015年3月26日至2016年10月31日期間,界龍集團除通過自有的“界龍集團”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外,還通過借用的“孫某波”、“費某娟”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其中費某娟分別為界龍實業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與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五大及第七大股東;孫某波分別為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十大股東,2015年第三季度報告與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九大股東,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八大股東,2016年半年度報告披露的無限售條件第十大股東。界龍集團未將上述情況告知界龍實業,且在界龍實業發函征詢時隱瞞了對“孫某波”、“費某娟”賬戶的控制情況,導致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有關持股情況部分存在虛假記載。
以上事實,有“界龍集團”、“費某娟”、“孫某波”證券賬戶資料、銀行賬戶資料,相關人員詢問筆錄,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界龍實業提供的《關于股東之間相互關系的征詢函》等證件證明,足以認定。
界龍實業未如實披露界龍集團持有“界龍實業”股份的真實情況,導致界龍實業2015年半年度報告、第三季度報告及年度報告,2016年第一季度報告及半年度報告有關股東持股情況部分存在虛假記載,違反了《證券法》第六十三條“發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須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規定,構成了《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所述的違法行為。時任董事長費屹立是界龍實業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作為界龍實業的控股股東,界龍集團向界龍實業隱瞞其通過“孫某波”、“費某娟”證券賬戶持有“界龍實業”股份的行為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所述情形。時任董事長費鈞德、時任副董事長、總經理費屹立是界龍集團上述違法行為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該局擬作出如下決定:
1、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對界龍實業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董事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費屹立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
2、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對界龍集團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30萬元罰款;對其董事長、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費鈞德給予警告,并處以20萬元罰款;對其副董事長、總經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費屹立給予警告,并處以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