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規范森林認證工作,保障森林認證活動公正、公平、有序進行,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林業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了《森林認證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現公告如下:
一、森林認證機構應按照本規則的要求,修訂有關管理及技術文件,按照認證依據開展森林認證審核活動?,F有的獲證組織應結合監督審核等方式按照本規則實施轉換審核等工作。
二、國家認監委2014年第38號公告《關于發布自愿性認證業務分類目錄及主要審批條件的公告》中的“森林認證PEFC”和“森林認證FSC”調整至“森林認證”領域,與“中國森林認證CFCC”實施統一管理。
三、現從事“森林認證PEFC”和“森林認證FSC”的認證機構,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條件和要求,于2015年底前取得森林認證領域的批準資質,逾期未取得的須停止開展相關認證工作。同時,遵照自愿原則對獲證組織做出合理安排。
四、本規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認監委2009年第5號公告《關于發布的公告》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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